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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让人搭车出事故 “好意同乘”损失由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5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新闻提示: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顺带同事、邻居甚至陌生人。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据了解,对于这种“好意同乘”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家呼吁,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

  李方明是阜南县的菜农,几乎隔几日就驾驶农用运输车到我市白云亭菜场做生意。

  今年1月2日早,李方明驾车带着两个朋友准备到南京谈生意。同村村民张志刚恰巧也到南京办事。热情的李方明便让张志刚搭自己的车。

  下午4点,当李方明驾驶的农用车行驶至中山东路路口处时,和一闯信号灯的“皇冠”牌轿车相撞。结果,坐在后座3名乘客当场被摔出座位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张强弃车逃逸。

  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强闯信号灯,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方明因违法驶入禁行路段,且违法载人,负次要责任。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车辆进行调查,发现肇事“皇冠”车为一辆套牌车,无法找到张强。

  事故发生后,张志刚因颅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由于脑部受损,他出现了间歇性的言语不清、上肢抽动及大小便失禁的症状。

  由于肇事者张强逃逸,张志刚的所有医药费都要自己承担,花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无奈之下,张志刚将李方明告到白下法院,要求其承担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张志刚认为,虽然自己是无偿搭乘李方明的车,但李方明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自己有权要求李方明承担责任。

  李方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告诉记者:“让张志明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张搭车的。”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表示,对于好意同乘的情况,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南京市中级法院在去年曾经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但该《指导意见》并未形成定稿。

  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宁说,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的一篇论文中,曾经写到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认定。杨立新认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杨立新认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应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刘震宁说,虽说车主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她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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