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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墙占地蛮横无理 邻里纠纷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4: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2月7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通讯员叶敏)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和谐相处,但就是有这样的邻居,蛮横无理,使得邻里纠纷闹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浙江省某供销总公司镇海仓库坐落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某村东面,占地面积为14396.2 m?,属于国家划拨的土地,原告享有使用权。界址调查表上标明了原告的17个界址点号的界标物,即为道路、围墙和砌石,通往宁镇公路的道路西侧与某村相邻
,界址界标物为砌石,该道路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原告与被告的住宅之间由某村的一道东围墙相隔。被告人邬某购买了某村的住宅位于该村的东南角,其住宅的院子由南面围墙与该村东面围墙相连而成。几年前,被告邬某为了经营洗车业务,便在其住宅院子的东面围墙和住宅外的东面围墙分别开设了一道铁门和一扇窗,此围墙系原告与某村毗邻的围墙中的一段。此外,被告还在围墙外原告使用的道路西侧搭建了竹棚架种上水果蔬菜,其占地宽度已越过了原告的界址,实际占领了原告通往宁镇公路的一部分路段,妨碍了原告方的车辆通行与安全,影响了原告方的生产经营。由此,原被告之间不断发生纠葛,该村也曾责令被告邬某封堵大门和窗扇,拆除围墙两侧擅自搭建的房屋和竹棚,但被告并未听从。后原告通过街道城建、土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做被告工作,均被被告拒绝。无奈,原告只得将被告告上法庭。

  庭审当日,被告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相关的答辩状,并且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原告方则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址调查表、相关照片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束后,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搭建占领原告土地部分的竹棚拆除,并将该部分土地上种植的葡萄和蔬菜清除,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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