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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万元,他该不该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4:25 新民晚报

  苏先生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称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的月薪应为3万元,公司却拖欠工资共计21.3万元。而公司方面称,签署聘用协议,只是为了便于苏先生以总经理身份对外融资,实际上苏先生并未担任总经理。12月5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聘用合同和证人证言,认定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公司应补付其工资19.8万元。

  3万月薪只拿到7000

  去年9月28日,苏先生与本市某网络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网络公司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聘用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月薪为税前人民币3万元。协议还约定:被告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给予原告经营业绩的奖励。

  但是,网络公司只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了苏先生去年10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在苏先生工作期间,公司未对其考勤。今年8月2日,苏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去年10月至今年6月拖欠工资人民币21.3万元,未获支持。于是,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称只是合作关系

  法庭上,网络公司辩称:公司与苏先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苏先生称可为公司融资,故双方才签订聘用协议,以方便其以总经理的身份对外融资,该协议实为无效协议,亦未实际履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总经理,需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公司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黄某,并非苏先生。因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公司提供苏先生每月7000元的活动经费,且不对其工作进行管理与考勤。

  由于苏先生未能为公司成功融资,且在今年3月之后不再到公司上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苏先生提供公司原员工陈某到庭作证,证明今年5月31日离职时苏是公司总经理。而网络公司也提供两名保安作证,称“苏总”于今年3月后不再来公司上班。

  法院判聘用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网络公司以聘请苏先生未经董事会通过为由,否认其为其公司总经理,依据不足;且庭审中原、被告的证人,均指认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故法院认定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保安证言的证明力要比原员工证言证明力低,因此根据苏先生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确认他工作至今年5月31日,公司应按双方聘用协议约定的月薪3万元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公司应支付苏先生去年10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3.8万元(税前)及今年4月至5月工资人民币6万元(税前)。

  本报通讯员胡海容本报记者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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