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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丈夫申请律师妻子辩护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3:2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丈夫涉嫌侵占百万元公款被拘,申请当律师的妻子为其辩护。那么,作为妻子,能否以律师的身份为嫌犯丈夫辩护?又能不能以律师的身份会见丈夫?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这桩案件的辩护问题遭遇了尴尬。

  今年40多岁的徐闻(化名)原是本市某公司副总。今年年初,徐闻因涉嫌侵占公司百万元公款,被警方刑拘。上月底,警方将徐闻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但这起普通刑案,却让办案检察官为难。市检察院公诉处办案检察官说,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就告知徐闻可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徐闻表示委托妻子赵美(化名)来当他的辩护人。赵美是本市一名执业律师。

  那么,作为嫌犯的妻子,有律师执照的赵美能否为其提供辩护?

  记者了解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能自辩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亲友,赵美都可以做丈夫徐闻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此外,律师和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不同,这些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而律师则没有回避的规定。

  根据徐闻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和赵美取得了联系。“赵美除同意为丈夫辩护外,还要求会见丈夫。”办案检察官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律师的赵美可会见徐闻,但作为妻子,赵美则是不能会见徐闻的。

  那赵美的身份如何界定,是律师,还是妻子?这成了争议焦点。

  据介绍,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只要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办案机关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

  但办案检察官认为,以律师身份进行辩护和以近亲属身份进行辩护,两者在辩护权利上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通信、查阅案卷,检察官在起诉前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担当辩护人,如果要了解案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则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爱君说,赵美是嫌犯的妻子,会见嫌犯、查阅卷宗等都要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赵美只能以近亲属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对嫌犯徐闻进行辩护。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家、博士生导师孙国祥则认为,这是一个新问题,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应当以近亲属的身份出现,而不应该以律师的身份出现。这是因为,作为近亲属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能会给办案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记者昨获悉,经协调,目前赵美已同意放弃律师身份,而以近亲属的身份为嫌犯丈夫徐闻进行辩护。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编辑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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