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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一交警开出1元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4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定安一交警开出1元罚单

  劳先生手持这张“罚款一元”的处罚单

  12月5日,货车司机小劳因交通违章,被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定安交警大队)的值勤警官黄某罚款,黄某在罚单上写明,对小劳罚款1元。然而,等小劳去缴纳罚
款的时候,交警大队称罚单上的罚款数额书写错误,拒绝按照罚单上的数额进行处罚,要求其缴纳100元的罚款。12月6日,本报记者介入调查,交警大队却对小劳免除了处罚。

  无独有偶,今年6月,在临高县交警大队也发生把100元罚单开成1元钱的情况。本报记者介入调查,当时的处理结果也是一样———免除处罚。

  是1元还是100元?

  交通违章后缴罚款遇到尴尬

  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就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然而,对于货车司机小劳来说,近日碰到的一件事情,让他感到既尴尬又头痛。

  12月5日早上,小劳驾驶着一辆小货车,在从海口到三亚方向的东线高速公路上行驶。上午7点40分,当他行驶到高速公路定安黄竹路口时,定安交警大队的值勤警官黄某将他的车拦下,以其货车装载的货物超高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给他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予以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中规定:“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15日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黄某在罚单的罚款数额一项上,写的是“壹”元。 罚单开具以后,小劳没有太在意填写的内容,直接就拿着离开了现场。

  小劳回到家以后,准备去缴纳罚款,仔细一看罚单,罚款数额是“壹”元。他也没太在意,到定安交警大队一问,收费处的工作人员让他缴纳罚款100元。“明明写着1块钱,为什么要我缴纳100元?”小劳对此表示不满,坚持要求按照罚单上的数额接受处罚。但是收费处的工作人员拒绝按照该罚单收费。

  因为工作疏忽导致错误

  交警大队以“免除处罚”来纠错

  定安交警大队会如何处理小劳的罚款问题呢?12月6日上午,记者陪同小劳一起来到定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缴纳罚款。当小劳把罚单和一元钱的罚款递给收费处的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小劳应该缴纳罚款100元。记者问他:“既然这样,为什么罚单上却写着罚款1元。”“那是值勤的交警粗心写错了,可是我们必须还要依法进行处罚。”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工作人员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当时开具该罚单的值勤交警黄某的电话,黄某表示,罚单确实是因为粗心写错了。但是该工作人员坚持认为,他们依然要按照100元的数额进行处罚。

  对于收费处工作人员的要求,小劳表示拒绝。缴纳罚款迟迟得不到解决,记者把此事向定安交警大队领导反映,希望能尽快妥善处理对小劳的处罚一事。定安交警大队王队长得知以后,要求收费处的工作人员对小劳的交通违章行为,免于处罚,并将其违章记录在电脑上消除。王队长对记者说:“当时那个值勤的交警粗心大意,太疏忽了,以至将罚单上的数额写错了。因为是我们自身的错误,所以小劳就不用交罚款了。”

  最终此事出现的“戏剧性”结局,令记者和小劳都大吃一惊。

  如此“纠错”并非首次

  临高县交警大队曾有“先例”

  交警粗心大意开错了罚单,交警大队最后用免于处罚的方式来纠错,这种“纠错”方式并非首次。今年3月21日,临高县一名货车司机陈先生,因为交通违章被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值勤警官曾某罚款,曾某在罚单上写明,对陈先生罚款壹元。陈先多次拿着罚单去交罚款,警方以罚单上的罚款数额错误为由拒绝办理。一晃15日的缴纳期限很快过去,陈先生缴纳罚款的事情仍然无法办理,6月6日,他又来到交警大队请求办理罚款缴纳业务,工作人员查询了陈先生的违章记录,上面显示应交数额为286元,其中包括186元滞纳金。陈先生认为,逾期交款的原因是交警造成的,和他没有关系,因此他只需要交100元罚款,186元的滞纳金他不应该缴纳。交警大队坚持让他交罚款和滞纳金286元,否则无法办理违章记录罚款消除业务,陈先生觉得交警大队的做法非常不合理,便向本报投诉。6月7日上午,本报记者介入调查后,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领导决定,注销了对陈先生交通违章的行政处罚,免除了对他的全部罚款。

  针对两次同样的“纠错”方式,市民对此议论不一。有市民认为,交警部门应该严格执法,该处罚的就要处罚,不该处罚的坚决不罚,用放纵违法的方式来纠正自己的过失,有视法律为“儿戏”之嫌;也有的市民对这种“纠错”方式表示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交警部门知错就改的坚决性和彻底性。

  这样“纠错”做法欠妥

  律师认为应该维护执法严肃性

  先是开错罚单,后又对违法者全部免罚,针对“开错罚单”案出现的戏剧性的结局,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认为,交警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才能维护好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交警部门有错就改是应该也是必须的,但是如此“纠错”的做法欠妥,实际上不但没有真正纠正错误,反而犯了两重错:首先,值勤交警将罚单开错了,交警大队有关部门得知以后,应该立即主动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否则,一元钱的罚款对违法的当事人来说,视为有效;其次,交警大队发现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以后,用对违法者免除处罚的方式,来纠正自己的工作错误,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记者观点:

  交警执法应减少随意性

  “开错了罚单,为了纠正自身的错误,干脆免除处罚”,交警部门如此纠错的方式,记者对此表示忧虑。诚然,以上两个交警部门“有错必改”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是,用一种不恰当甚至背离了法律精神的行为,来纠正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和过错,这种做法值得商榷。记者认为,首先,从执法者的角度而言。这种纠错方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放纵,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交警部门的形象。其次,这种方式的“纠错”换来的可能是社会公众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轻视和忽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全社会提出的基本要求。交警部门作为与市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执法者,应该首先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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