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偷装摄像头拍人隐私 柳一农民敲诈勒索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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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24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万瑜)农民林某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并敲诈勒索。然而,林某刚刚作案第一起,就落入法网。日前,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 林某今年27岁,家住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今年初,林某产生偷拍他人隐私敲诈钱财的念头。当林某在市三中路某宾馆看到那里高档轿车比较多,觉得来这里的都是有钱人,
今年5月上旬的一天,林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三中路的这家宾馆,用假身份证先包下“509”和“511”两间相邻的客房,并将摄像头安装在“511”号房。随后,林某将“511”号房退掉,自己躲到“509”号房里伺机作案。 5月10日中午,被害人张女士与男朋友来到“511”号房,两人在房间里亲热的隐私,被林某摄下。张退房后,林某一路跟踪张到其单位。几日后,林某托人将偷拍的照片及敲诈信送到张手中,以公开其隐私相要挟,让张往“韦有福”的账户中存入2万元。张迫于无奈,先存了3000元。 两个月后,林某再次写了一封敲诈信,托人送给张,依旧让张存2万元到“韦有福”的账户。张担心林某的敲诈无止境,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7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林某的家属代其将赃款3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女士。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敲诈勒索张女士的钱财共计2.3万元,其中2万元敲诈未得逞,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将其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