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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劳动仲裁员造成错案将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38 云南日报

  新华社石家庄12月7日电(记者张涛)日前,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今后,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新办法,有关部门将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故意拖延办案,或应当回避未回
避办案的,未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责令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书面检查,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其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及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及以上错案的,或者因错案导致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或者自杀死亡恶性事件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由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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