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返款被没收 学校状告工商局折扣还是回扣双方各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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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0:00 云南日报 | |||||||||
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因不服昆明市工商局没收近14万元书商返款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将对方告上法庭。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涉及“不正当竞争”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工商没收14万元回扣
案件引发的争议源自昆明市工商局对省政法干部学校开具的一份14万元“罚单”。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从2003年6月至去年12月期间,省政法学校在采购教材的过程中,以“退书款、教材返款、教材发行费”等名义,收受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等书商14万元教材回扣。在收取学生书款时按教材书面定价全额收取,并未扣减购书成本,并将此收入纳入学校“其他收入教材返款”会计科目预算,作为学校部门业务、工会活动等支出和职工福利。 昆明市工商局认为,政法学校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近14万元违法所得款项;并处1万元罚款。 受罚学校认为,这是一份违法高额“罚单”,于是将昆明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14万元是折扣还是回扣? 法庭辩论中,14万元究竟是折扣还是非法回扣成为争论焦点。政法学校代理律师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认为,这笔款是折扣而不是回扣。学校并不是赢利企业,怎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在买教材过程中,学校在和谁竞争?昆明市工商局在行政处理时,断章取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用了有关“账外暗中”的回扣说法,忽略了“如实入账”的正常商业行为。政法学校与书商之间是正常折扣,不能定为商业贿赂。 昆明市工商局认为,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学校全额收取了学生的教材款项,提取返款后,并没有归还给学生,而是用作其他用途。因此,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已构成了“商业贿赂”。原告曲解了回扣的构成要件,混淆了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也混淆了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界限。从书商给学校的“返利”行为看,学校以“返利”形式选择书商,必然影响到公平的市场秩序,排挤其他合法书商。因此,以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法规看,行政处罚的认定是准确,而且是合法的,处罚也是恰当的。 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 荣(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