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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闯红灯撞死路人酒后驾车致朋友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1:44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刘继斌 李健

  本报7日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了依法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公判大会,七起案件的八名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

  货车挪用牌照严重超载

  被告人李明于2006年6月26日20时10分许,驾驶挪用牌照且严重超载的黑R51297号大货车,在哈市道里区前进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前进路与哈药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由哈药路向前进路左转弯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及三名乘客受伤,出租车损坏。被告人李明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灯光制动不合格采取措施不当

  个体驾驶员被告人马俊凯于2006年8月9日4时许,驾驶黑R24927号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的大货车,在哈市道里区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大赵家附近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付当场死亡。被告人马俊凯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俊凯系自首,且被告人马俊凯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由车主予以赔偿。依法认定被告人马俊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无证驾驶无制动无牌农用车

  2006年6月6日5时10分许,被告人何凤歧无证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无牌照的北京牌农用三轮车,在哈市松北区滨北路与拉萨路交叉口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害人孙某某所驾驶的松花江微型客货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右侧脑出血;左肘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重伤,属四级残。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何凤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货车

超载制动不合格

  酿惨剧

  2006年5月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显君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超载的黑R54559号大货车,在哈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黑A19478号两轮

摩托车相撞,致王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显君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显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酒后借车驾驶致朋友死亡

  2006年4月3日晚,被告人孙波与被害人任某某及赵某等人就餐后,酒后借用赵某的黑MB7561号捷达车。次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孙波酒后驾驶该车,在哈市南岗区文昌桥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下桥副道口时,撞到桥墩上,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被害人任某某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对该车疏于管理,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直接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驾出租车超速闯红灯

  致路人死亡

  被告人李井泉于2002年9月24日5时10分许,驾驶被告人王亮的黑A95581号捷达出租车,在哈市道里区新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阳路与安达街交口处时,超速并闯红灯,将横过新阳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被告人李井泉、王亮将其送至医院,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井泉、王亮经预谋,在公安机关调查该案件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被告人王亮向公安机关供述是其驾车肇事,使李井泉逃避法律制裁。2003年2月26日王亮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6年6月23日该判决被法院撤销。经举报,200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井泉、王亮捕获。经两次审理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均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李井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亮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井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被告人王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重型货车手制动不合格

  撞死路人

  2006年9月6日4时许,被告人张洪利驾驶黑R6229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道外区天恒大街团结镇政府门前时,由于未避让行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康某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市道路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委员会鉴定,黑R62297号货车手制动不合格。被告人张洪利于事发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守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洪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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