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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1·29爆炸案”10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8:35 云南日报

  新华社郑州12月8日电(记者郭久辉)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的“林州爆炸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名涉案的原政府公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张红生4人合股承包经营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并分工负责该公司下属的四个生产区。去年8月
下旬,该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改。同年9月,申喜栓违规购买了9万余枚礼花弹成品及半成品用于生产和销售,并将其违规超量存放在自己负责的包装车间内。今年1月29日是农历春节正月初一,林州市临淇镇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群众到距存放礼花弹及爆竹仓库仅20余米的老君庙、天爷庙进香、游玩。当天14时许,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儿童张建芳等人将点燃的爆竹扔到包装车间内,引起连环爆炸,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

  法院认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张红生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此外,申喜栓还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年、4年和3年有期徒刑。

  6名原政府公职人员也被判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清德(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企业科原科长)、李霖(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企业科原副科长)、马林江(临淇镇政府原副镇长)、王成松(临淇镇企业办公室原主任)、牛明生(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民,爆管理员)等6名被告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爆炸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韩清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或4年不等。

  据悉,除韩清德提出上诉外,申喜栓等9人未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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