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放走凶手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3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高志海)田先生乘坐公交车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殴后,司机途中却将打人者放走,为索赔偿田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客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田先生医疗、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及衣服款共计2600余元。 2005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田先生乘坐客运公司无人售票公交车上班时,
2006年3月,田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1.3万多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客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购票乘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案件中,田先生被打时,客运公司职员完全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但客运公司却未尽协助义务,放任侵害人下车逃走,致使田先生无法向侵害人请求赔偿。客运公司已构成违约,对田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不吐不快】蹊跷的守则 刘金龙 按常人理解,行凶者打人,司售人员如果没能力制止行凶,至少应当报警,绝对不应该放走凶手。但让人奇怪的是,放走凶手的事情屡屡发生。近日,笔者从北京市《乘客文明守则》和《公共电汽车乘务人员工作守则》发现了“玄机”。 《乘客文明守则》共有八条。其中第八条规定:“(乘客)协助乘务人员维护站内、车内治安秩序,与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但让人蹊跷的是,《公共电汽车乘务人员工作守则》只规定司售人员如何行车、如何售票、如何扶老携幼,丝毫没提司售人员如何应对危害车内治安的行为。 试想,如果司售人员不对车内治安负责,乘客只能孤身斗恶人,行凶者被放走也就不足为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