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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为档案缺失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职工的档案一直交由单位保管,然而,数年后经查询发现,自己的学生档案部分竟不翼而飞。职工由此与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单位给个交代。单位却以职工档案早已移交劳动局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两审之后,因单位方无证据证明劳动局有过错,法院遂判决其给付职工补偿费1万元。

  今年28岁的陈某于1997年7月至1999年7月在本市一家酒店工作。1998年8月,陈某持
单位介绍信将其学生档案袋从学校提出并交与酒店,其中包括初中档案一份、学籍卡、学习情况通知书及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2001年6月,酒店将陈某的职工档案转至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然而,2004年6月,陈某经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中只有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合同书等材料,没有前述学生档案材料。陈某认为是酒店将自己的学生档案弄丢的,于是将其诉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酒店辩称,其已于2001年将陈某全部档案移交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档案部分丢失可能与酒店有关,但也可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造成的,因此不同意陈某诉求。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档案是公民成长的重要记录,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有义务同时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本案中,酒店方主张陈某学生档案的丢失可能是接受档案的劳动部门的过错,也可能是递送档案的酒店的过错,但在酒店方没有证据证明接受档案的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酒店应承担过错责任。关于陈某档案缺失所造成的损失,参考缺失档案的数量和重要性,由酒店酌情一次性给付陈某补偿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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