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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五类亲人争房官司 社会学家:社会进步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2:0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这几年,在老百姓的声声叫苦声中,房价依然如同初生的婴儿一般不断地长高。对于许多普通人来说,一辈子的辛苦与汗水全凝聚在一套房子里,“房奴”成了很多年轻人的一个代名词。可是又有谁愿意在重如大山的房子重压下,气喘吁吁、步履艰难地度过一生呢?于是能拥有一套房子就成了遥远而美丽的梦。但是单位薪水增加太慢,生意赚钱越来越难。在这个梦想面前,许多人可能就会不择手段,从而放下尊严、忘记道德。

  记者近日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注意到,即便是亲人,也会为一套房子打得头破血流,走上漫漫的讼诉之路,在法庭上如同仇人。“血浓于水”仿佛成了笑谈,多年来的亲情在利益面前显得如此脆弱。

  第一类:集资买房惹出争端

  让房容易收回难

  叔侄俩三进法院

  叔叔的一套集资房让给了侄儿,侄儿付钱后住了进去。叔叔回国后要收回房子,结果矛盾激化,双方对簿公堂。叔叔拿到产权证后又把房子卖了,于是侄儿将叔叔告到了玄武区法院。

  1999年,陈云义的单位准备集资购房,每平方米1000元。而他正好要出国,于是他打电话给侄儿陈敬,让他来买这套集资房。陈敬表示愿意,但是也担心这个房子不是商品房,一旦婶婶不同意怎么办。陈云义写了一张便条给他,说明房子是转让给他购买的。陈云义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将有关集资购房的事情委托给陈敬办理。于是陈敬交了8万多元给叔叔单位。

  2001年房屋建成,陈敬装修房子后住了进去。2004年7月陈云义回到南京,立即要陈敬搬出,但陈敬并不给他钥匙。经过调解,陈云义愿意把垫付款、利息以及装修补偿13万给侄子,要他搬迁,但陈敬没有同意。2004年8月1日,陈云义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后,又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3月16日陈云义起诉到玄武区法院要求陈敬迁让,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云义曾同意房屋转让给陈敬购买,在房屋纠纷没有解决之前,陈云义不能要求陈敬搬出。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今年10月份,陈云义将房子以45万的价格卖给了周某。陈敬于是将叔叔和周某都告到了玄武区法院。陈敬告诉记者,叔叔反悔不愿将房子给他,主要原因就是房价涨得太厉害,当时房价1000多元,现在已超过6500元,亲情在利益面前似乎已荡然无存。

  陈云义则认为,他愿意将房子20万卖给侄子,给他抵押贷款,但侄子就是不买。在买卖合同中他也明确告诉周某,陈敬代为垫付的是集资款,不是合法买主。房产局也审查同意他们过户,因此卖给周某是完全合法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点: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福利房屋的买卖是有限制的。1999年,陈云义虽然私下同意将福利房转让给侄子购买,但鉴于当时该房屋属于公有住房,陈云义是无权将房屋转让他人的。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陈云义的转让才能生效。因此1999年陈云义同意转让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当初同意转让此房屋是附有条件的,如养老等,那么一方违约,对方也有权解除契约。

  第二类:为得房补留下隐患

  先签订虚假合同儿刚死孙子要房

  一对老夫妇和儿子同住一屋檐下,不久前儿子说服父母与他假装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由该儿领取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但实际上并不需要支付其父母购房款。这样,该儿就可以取得单位的购房补贴。然而老夫妇万万没想到,儿子刚死,孙子就“跳出来”,要求继承其父名下的房屋。老夫妇强忍悲痛,将孙儿告到玄武区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属于他们。

  原告张老先生诉称,2002年10月20日,其二子阿光对他说,单位出台一新规定,子女若购买父母房屋,不交房也能领取职工住房补贴。为了获得补贴,父子双方很快签订一份虚假房屋买卖协议,由张老先生把与儿子共同居住的西家大塘一处房屋以11万元“卖给”儿子,房屋产权名义上归阿光所有。但其实父子两代还是同住在该处房屋里。只是产权证上名字改成了儿子的名字,但土地证还是父母持有。

  房屋“过户”后,儿子也很快从单位领取了4.3万元住房补贴,但根据虚假购房协议,该儿一直未支付其父母11万房款。后来,二子阿光就委托其大哥阿宇代其拟订了一份购买房屋协议,并在上面“签字”以补充证明,该处由他为取得政策补贴“购买”的房产,实际上是其家庭内部的一桩虚假买卖,阿光并没有向其父母支付房款,房子产权实际归父母所有,儿子阿光愿意自动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方分别已有七八十岁了,都是退休多年的老人,收入低,也没有其他住处,失去了这套房子就等于失去了生存基础,因此要求取得法院支持。

  但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始终辩称,产权证是房屋确认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产权证上登记人即为所有人是不争的事实。协议中,阿光的签字经专家鉴定已确定为虚假的,因此该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第一证人阿宇的证词不应被采信。而且证人为该套房屋的潜在继承人,因此他们的证言不具有法律赋予证人的相应证明力。

  今年11月份,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评点: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的相关条例,原告夫妇虽然年迈值得同情,但从证据上来讲,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因为房子已到儿子名下,因此老人要想收回是很困难的,法院肯定要驳回。

  第三类:迁进户口就想占房

  舅舅撵外甥出门外甥说他是主人

  一间房屋,本来是属于舅舅的,外甥却擅自把户口迁了进来。而此房屋延伸出去的门面房,外甥也搬进来经营。时间一久,舅舅认为外甥对他的态度越来越不好,于是一怒之下要将外甥赶出门面房,可外甥却提出各种理由不走,舅舅气愤地把外甥告到了法院。

  陈东今年60多岁,大约20年前,由于拆迁,陈东被安置到玄武区红庙某一楼房屋内,外甥任寒在1992年6月、2000年5月将他自己以及他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红庙该房屋内。2000年左右,由街道出面,各住户出资,将一楼住户的阳台前伸,搭建了统一的营业用房。当时陈东经济困难,就由陈东的妹妹陈芳即任寒的母亲出资,以陈东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前期由陈芳负责经营。从2002年后由任寒和他妻子经营儿童服装。

  谁知,任寒不仅要占有门面房,还不肯离开安置房。他还认为,门面房本来就是违章建筑,应当根据“谁占有谁使用的原则”,门面房现在是他实际占有,而且当时由他母亲出资的,所以门面房应归自己所有。舅舅居住的部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都在这儿,就已形成了实际居住关系。而且在这10多年来,房租、水、电、气都是他负责缴纳的。同时他也没有其他房子,如果离开这里恐怕要流落街头了,所以要迁出这里是不可能的。

  法院认为,房屋是陈东拆迁分得,房子理应陈东使用。门面房则是安置房阳台的一部分,营业执照也是登记在陈东名下,也就是说他对门面房也有使用权。而任寒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对房屋没有使用权。他能使用这门面房也是出于舅舅陈东的好意,陈东有权决定让任寒迁出门面房。今年4月份,法院作出判决,任寒在三个月内迁出门面房。任寒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1月份,南京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评点:江苏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裴华山主任认为,首先这是一间拆迁安置房,当时并没有外甥的拆迁份额,其次处甥其实并没有在里面居住过,至于门面房部分,是里面房屋延伸出去的部分,营业执照也是登记在舅舅名下,所以房子应都归舅舅。

  第四类:住房拆迁父子反目

  儿子偷偷办过户

  父母要分拆迁款

  父母和儿子住在一起,本来关系还算融洽。但是房屋突然拆迁,矛盾也出现了,原来拆迁款有40多万元,父母分文未得,儿子也不想给。

  梁冰、董玲夫妇都80多岁了。1994年,儿子梁笑拆掉他们的旧房,翻盖了新房,此后他们就开始与儿子合住。1997年,梁笑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自己名下。2005年5月,他们的房屋拆迁,得到补偿款40多万元,而儿子说拆迁款全是他的,老人没有份。夫妇俩无比气愤:明明是我们的房子,产权也是你私自改过去的,为什么拆迁款我们拿不到一分钱。今年4月份,老人向法院起诉提出分10万元的要求。

  儿子梁笑认为:1984年他在盘城镇就盖有平房三间,1993年初他本来打算将自己房屋翻建成楼房。可父母多次要求子女出钱修他们的房屋。于是他将自己原有住房卖掉,翻盖了父母的房屋,住到了一起。但产权是自己的,不能因为父母住了,就说房子是他们的。

  据法院调查,1988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使用人是董玲,而现在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梁笑。法院调取了该镇的私有房屋所有产权登记申请书,发现申请人梁笑的名字字迹有涂改,登记的内容与梁笑情况不符。最终法院判梁冰、董玲应得8万元。

  评点: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姜志勇律师认为,现房屋所有权登记人虽是梁笑,但因该房屋是儿子梁笑拆除父母房屋后所建,同时父母一直与梁笑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对所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所以父母应享有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的部分份额,也应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第五类:房子遗产留下纷争

  丈夫死后留房产

  媳妇起诉告公婆

  丈夫因精神病总嚷着卖房子,其父母无奈,只好把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后来丈夫死了,妻子告上法庭,讨要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

  许某2002年在下关区买了房子,并在2003年和高某结婚,住进这套房子。后来,许某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时就吵着要卖房。他父母怕孩子真把房子给卖了,就于2004年10月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2006年6月份许某因病去世,高某找到丈夫父母,要求继承这套房子。双方协商无果,闹到下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权虽然归两被告所有,但却是由原告丈夫最初获得产权的,并且一直是由原告和丈夫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可以认定该房实为许某的遗产。按《遗产法》规定,原告可以分得该房三分之一产权。最后高某得到七万元产权转让费。

  评点: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认为,两被告以所谓“买卖”形式对诉争房产进行了过户,但这并不是一起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被告当时之所以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其真实意图是“把房子控制起来”,事实上,两被告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房款给许某,因此房子实际上仍是许某的个人财产。

  社会学家:亲属房产官司是社会进步

  对亲属房产官司的产生和日益增长,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吴亦明认为,这是公民利益主体意识增强,也是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的民事财产关系习惯于靠亲情和道德来调整和规范,认为都是家务事,没有必要闹到法院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经济关系已不是传统道德所能调整,亲情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公民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和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在这些房产官司中不乏“啃老族”,他们自己工作不佳,无力购房,“霸”着老人奋斗来的房子,而老人们退出生产岗位,享受养老金外大多没有更多的经济来源,年龄、经济上都处于弱势的老人很容易存在“自卫心理”,对子女提出的要求往往马上意识到“占我便宜”,经济和体力都难以抗衡时,老人想到了寻求法律的援助,也造成房产官司多是长辈告晚辈的现象。

  同时,吴教授认为,这也是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农村经济时代,几代同堂的主干家庭,生产和消费都以家庭为单位,市场经济下,父母和子女各自组成核心家庭,利益出现分解,家庭功能发生变化,一部分功能开始社会化,尤其是“空巢”老人,考虑到保障自己的权益,使其各项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我的利益是我的”的意识增强,并且“不惜”将子女们告上法庭来维护这种权益。(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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