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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女领班“吞”了14万 吃了官司还要全额退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2:0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某高校原培训中心总台副领班马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14万余元,案件侦破后仅追回4.44万元。今年10月,马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随后该高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马春尚未退赔的9.56万元。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现年28岁的马春,几年前凭可人的外表被省属某高校培训中心聘为总台服务员,后
担任副领班。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间,马春利用为客人开住宿发票、收取营业款、编制营业日报表的便利条件,采用藏匿、销毁发票的手段,将单位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马春于2005年9月退出赃款4.44万元,其组建不久的小家庭也因此而解体。今年10月9日,经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马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高校因尚有9.56万元未能追回,于10月31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马春支付其财产损失计10.37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财产损失计9.56万元。近日庭审中,被告马春以原告所诉称财产损失数额不明确、自己已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及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表示不愿意退赔侵占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原下属单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理应恪尽职守为单位创造效益以获得劳动报酬,但被告却侵占原告单位的巨款财产,其违法行为已得到刑事严惩,尚未退赔的余款理应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损失9.56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9.56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4830元,由被告马春负担。

  一起值得倡导的诉讼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一些涉嫌犯罪人员并不能如数退赔全部赃款,而案件侦破机关也无法强制执行他们的财产,由于无法可依,审判机关也无法支持受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犯罪人员归案后,有的确因赃款被挥霍而案发后暂时无力退赔,有的则隐瞒财产拒不退赔,希望人受刑罚却能在经济上占便宜。而由于种种因素,许多经济犯罪分子案发后能退多少退多少,剩余的也就没人再去追究。

  此案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侵财犯罪人员追索侵占损失,让犯罪分子既受刑罚且经济上也捞不到好处,此举既能维护单位利益,又能震慑犯罪,应该值得肯定。通过民事追索的意义还在于,被告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则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只要查实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实施执行。即使被告现在无财产可执行,但其出狱后仍将随时面临被执行的法律威慑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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