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3次司法鉴定只报2次钱 投保人不满保险公司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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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2:04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谢永辉 实习生龚文敏)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宋先生突患脑梗塞,经治疗出院后,他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先后经过3次鉴定,获得保险金赔付。但保险公司只负担了前两次的鉴定费,宋认为保险公司违背了合同约定,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宋于2001年12月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2004年12月,宋患上脑
2006年1月,宋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持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到柳州市工人医院再次进行鉴定。经该院神经内科鉴定,宋的情况属重大疾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根据此次鉴定结果,按合同赔偿了2万元医药费,并承担前两次的鉴定费和来往车费,但拒绝负责其他相关费用。宋认为,保险条款明文规定“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这3次鉴定本为一体,既然保险公司承认了第三次鉴定的结果,应对包括第三次在内的鉴定费和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及工费进行赔偿,否则就是违约。 12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该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第三次鉴定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客服部的马经理答复。她解释,像宋这样的脑中风后遗症必须经脑神经专科医生鉴定,符合相应的几种状况之一才能达到理赔条件。依据保险条款,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这也是应尽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申请之前就已自行做好鉴定,费用也是自己出的,但宋并未尽到此义务。因宋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出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在前两次鉴定均没有达到理赔条件后,宋对鉴定结果不满,自行提出并联系了工人医院,要求重新鉴定。公司考虑到宋的实际情况,同意了他的要求,并根据鉴定结果赔付医药费。但此次鉴定完全是宋的个人委托,与公司并无关系,对公司来说是“没必要”的,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应该自行承担。 对于误工费赔偿,马认为宋不能提供相关凭据,故无法对此费用进行衡定。她表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目前都已支付,如果宋还是不服,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