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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女离婚被判得承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0:47 大连晚报

  残疾女离婚被判得承租房

  法院考虑到残疾人且抚养孩子,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方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刘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虽然现有住房的承租人是方先生,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刘女士是听力残疾人并且孩子归她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于2006年11月下旬作出终审判决,现有住房归刘女士承租。

  人到中年的方先生与刘女士由于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刘女士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现租住的公房仍应由原承租人方先生承租,方先生应给予女方一定的生活帮助费。

  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刘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现公有住房由方先生租住,方先生给刘女士生活帮助费1万元。法院还对个人财产及其它共有财产依法作了分割。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女士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在一审时提供了残疾人证明,但法院在一审判决时没有体现出对残疾人的照顾;房子是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应由女方租住。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现公有住房由方先生租住改判为由刘女士租住,刘女士给付方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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