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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卡过期 余额归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0:58 新京报

  消费者认为财产权被侵犯,商场称已尽告知义务

  市民反应

  个人财产被侵犯

  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说,前不久,他在崇文门新世界商场买了一条牛仔裤,当时商场在搞买100返60的活动。他购买了一条300元的牛仔裤后,商场给了一张返券卡,称里面存有180元的返券金额。过了几天,王先生再来消费时,却被告知卡内余额为零。商场告诉他,余额为零可能是返券过期,系统自动归零。而且由于期限已过,无法查询消费明细。

  “返券卡上又没有标注截止日期。而且,卡内余额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商场没有权利归零。”王先生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侵犯了他的财产权。

  商场解释

  已尽告知义务

  崇文门新世界商场一期综合馆总服务台的女工作人员说,在该促销活动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购物小票上明确写着返券卡的使用期限,商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如果返券消费卡过期,在收银机上将无法显示消费明细和余额,而是显示为零,这是系统自动操作。

  律师支招

  返券卡失效不构成侵权

  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说,商家在制定规则过程中,肯定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但包括明细等细节都可以由活动规则约定,并应该进行公示。

  他表示,返券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只能在商场行使,如果不行使该财产就会灭失。所以,返券卡失效构不成侵权。

  消协说法

  小票标注不够合理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郎主任说,根据相关规定,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他说,经营者在小票上标注促销活动细则不够合理。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本报记者 刘英才 李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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