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冒用专用地理标志最高罚款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5: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维)昨天记者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出台,并于12月10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方规章。今后,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质监部门在责令其改正无果后,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质监主管部门有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质监主管部门有权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些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因此,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时,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

  如何来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