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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要求同工同酬被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8:44 扬子晚报

  常熟市虞山镇谢桥中心小学幼儿园蒋丽英等5名“临时工”教师,因向校方要求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竟同时被“解聘”,他们因此向本报投诉。

  提“同工同酬”遭拒

  据蒋丽英称,他们5人都是具有教师资格的老教师,其中她和另一位老师分别从教长
达20年和11年。5名教师中有4人分别多次获得优秀幼儿教师、优秀保育员、先进教育工作者、学科学教学能手、小学新上任教师业务指导员等称号。

  今年9月14日,5名教师在谢桥中心小学要求他们签订一年一签的“临时工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某些条款与《劳动法》、《教师法》相悖,因此提出3条建议:一是应按《劳动法》第20条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应按《教师法》第31条、《劳动法》第46条“教师同工同酬”等有关文件精神;三是要求按《工会法》、《劳动法》规定,准许他们加入工会,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但这些要求遭到张校长的拒绝。次日,5名教师均未上班,其中3名教师曾向幼儿园园长请假,理由是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并得到了园长的同意。9月18日是星期一,5名教师到幼儿园上班时,已有一名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老师在上课。26日,校方签发《减员表》;29日,向5名教师下发《解聘通知书》;11月3日又下发了《催办通知》。在此期间,校方先后另外聘用5名教师任教,其中一人没有教师资格证书。

  同时被辞为哪般

  蒋丽英等5名教师认为,作为从事幼教多年的老教师提出同工同酬等要求并无不当,9月15日5人同时不上班确实影响正常教学,他们愿意接受校方的批评和处罚,但校方不该以此为由同时将他们全都解聘。再者,即便校方有解聘的理由,也应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校方在解聘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这种做法的“报复性”十分明显。

  本报自11月27日受理这起投诉后,先后数十次拨打谢桥中心小学张校长的小灵通,但始终没有人接听。此后,本报又分别委托虞山镇信访办的金平和虞山镇教育办的同志捎信给张校长,请他尽快与本报联系,但他仍未与本报联系。据谢桥中心小学门卫师傅说,张校长已有一段时间未来上班了。

  不服决定可申诉

  对此,常熟市虞山镇教育办朱主任说,蒋丽英等人虽然从教时间很长,但性质还是临时代课教师,属于逐步清退对象。合同一年一签是普遍现象,学校本应在8月31日前与他们签合同,到9月仍与他们签实际上还是想用他们,但他们集体不来上班,学校只好另请他人了。学校在辞退他们时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的,补偿金等均未少给。

  虞山镇信访办金平则说,这些老师还算不上“临时工”,应该称为“短期合同工”,校方辞退他们的程序是合法的。他们如有不服,可申请劳动仲裁。

  李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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