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未登记丢了谁负责 法院:证据不足难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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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06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滕翔昊 实习生胡园晶)夜里匆匆住进招待所,次日发现钱财不翼而飞。店主称房客没登记贵重物品,自己不应负责。房客诉至法院,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去年8月2日21时许,李明(化名)夫妇与司机梁进(化名)到常青路附近一家招待所住宿,并支付给前台收银员80元钱,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入住201房。
此后,招待所老板要李明交纳10元押金,并叫服务员为其开好收据。服务员询问有无贵重物品需保管时,李明称没有。 次日6时许,李明一行人向服务台投诉,称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价值3200元)和2800元现金被盗,服务员立即报警。但民警未发现被盗痕迹,招待所老板出于同情,给了李明一行人少许回家路费。 李明认为招待所老板应承担责任,今年11月,他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江汉法院认为,李明一行人入住招待所前未说明随身携带着贵重物品,也无直接证据证实被盗,因此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