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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烧掉”179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52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某食品公司新厂房即将建成投产,未成想,由于施工方的违规操作引起大火,厂房被焚,损失惨重。食品公司为此将相关三家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损失及处理事故费用计1790余万元,判令原告自担10%责任,其余由三家施工单位按比例分担。

  原告某食品公司诉称,2004年10月14日,北京某保温材料公司在食品公司位于本市
东丽区的厂房施工现场组装冷库保温材料时,组装工人违规操作,高温卤钨灯烤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引发火灾,不合格的聚氨酯材料助燃火势,致使食品公司即将建成投产的厂房严重焚损。同时,食品公司提出,负责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公司、钢结构工程公司及工程监理公司也存在违规情形,从而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为此,食品公司将上述四家单位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四者连带赔偿其新厂房的投资损失、停产经营损失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保温材料公司辩称,其公司虽是直接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但本次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却是原告隐瞒了消防工程未完成的真实情况,即通知其公司进行后期工程,经济责任主要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92万余元,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1088万余元,处理火灾事故的费用9.9万元。被告保温材料公司违规操作,引起火灾,系直接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定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在事故中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对火灾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10%。被告钢结构工程公司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确定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10%。原告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自行承担合理损失的10%。被告工程监理公司同意被告钢结构工程公司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对被告钢结构工程公司10%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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