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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车祸“无城乡差别赔偿”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1:13 重庆晚报

  女儿出车祸后,一对南川的农民夫妇终于获得了与城里人一样的待遇。昨日,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农民夫妇获赔21万余元,而在以前,他们只能获赔五六万元。

  据悉,这是在市高院11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市首例按照此意见审结的案件。

  7龄女童被撞死

  承办法官韦桂良称,今年6月7日17时许,一辆从南岸区八公里往六公里方向急驶的小货车,行至南岸区检测站路段时,遇上红灯,却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前行,将正在斑马线上横穿公路的7岁女童小燕(化名)撞个正着,小燕当场死亡。

  交警九支队认定:驾驶员周兴奉负全责,小燕无责。事后,周赔了4万余元。

  小燕父母认为,女儿意外死亡,让二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一直无法上班。因车辆是周兴奉购买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为此他们将周和运输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20万余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0万余元。

  死者户口惹争议

   韦法官称,由于涉及赔偿标准和金额,死者的身份成了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驾驶员周兴奉为此在庭上称,小燕是农村户口,应该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运输公司称,他们仅是名义车主,收取了少量服务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小燕家人则认为,小燕父亲从1994年就到重庆一汽车零件公司工作,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楼,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他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支出、生活水准,与城镇居民没有差异,甚至比一些市民更好。简单地以户口定身份,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新标准

   法院认为,小燕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居住在市区,有较稳定生活来源,生活、学习已与城镇居民没有差异,宜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市高院在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南岸区法院判决周兴奉赔偿小燕父母21.7万余元;运输公司因为收取了管理费,享有一定运营收益,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韦法官称,我国目前客观存在城乡差别,赔偿标准有必要采用城市人和农村人的“二元制”赔偿方式,但不能忽略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农民工。平等地对待农民工,让其真正享受城市发展成果,也是社会进步所要求的。因此,对具备一定条件的进城民工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标准宜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符合社会的公正性。

  他表示,如果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小燕父母仅能得到五六万元赔偿,这是不公平的。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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