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女儿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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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3:0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野) 近日,进城民工庞金福、韦济敏夫妇从南岸区法院拿到一份赔偿金额达21万余元的判决书。今年6月,他们7岁的女儿燕燕(化名)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违反信号灯行驶的货车撞死。 燕燕的户籍在农村,但南岸法院根据市高院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确定了赔偿
户口性质成赔偿焦点 庭审时,如何认定受害者燕燕的身份,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车方代理人认为,根据户口性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两种。燕燕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而原告方则提出,他们一家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已在城市谋生多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固定居所。在生活方式、支出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已没有差异。简单地以户口定身份不公平,应根据实际生活的区域来认定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目前客观存在城乡差别,赔偿标准有必要采用“二元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户口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宜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样更符合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 受害者燕燕虽然属农业户口,但是其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居住在市区,其生活水准与城镇居民无异,宜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故判决肇事驾驶员与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死者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