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需报劳动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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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3: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作为职工退休待遇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养老金”。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已有政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
昨天发布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方案、基金管理合同及基金管理机构都需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管。 根据《通知》,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该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双方签字后的10日内,报相关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具备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否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等。15个工作日内,劳动部门需给予企业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方案备案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基金管理合同及相关材料也须报送省劳动部门备案。省劳动部门收到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出具《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另外,在我省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机构,也须到省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各市劳动部门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工作档案,加强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