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银行“31日不计息”储户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3:37 新京报 | |||||||||
一审法院认为工行做法符合相关金融规定,同时指出工行未尽告知义务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石岩)昨日上午,储户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案一审落判。朝阳法院驳回了储户段先生的起诉,认为按照360天计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交易习惯。
遵循央行规定不违法 由于发现工商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将“31日”忽略,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5.86元,储户段先生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本报12月7日报道)。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1965年下发的计息通行做法具有权威性。工行称“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与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冲突,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工行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 另外从公平角度衡量,工行在日利率计算上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因此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段先生的起诉。 此前,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表示,从360日计息系统改换到365日计息系统投入成本巨大。对于工行来说难以承受。 因此,朝阳法院的判决让工行北京朝阳支行可以不必更换软件系统,免除了巨大的成本投入。 公告不明确承担80%诉讼费 但法院在判决中另外指出,计息规则对储户选择储蓄机构及储蓄方式具有实质影响。工行发布公告的计息规则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尽到告知义务,而电话查询方式也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因此,法院认为工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 但此过错不应导致其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基于工行的上述过错,法院判令工行北京朝阳支行承担80%案件受理费,即40元。 对此结果,段先生代理律师王峰表示有可能上诉。 ■相关新闻 法院建议工行明示计息规则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针对在审理中发现工行存在的问题,朝阳法院在宣判后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函说,涉及计息规则关乎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工行存在不完善、不透明的问题,没有尽到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易引发纠纷。 法院建议工行对储蓄合同中涉及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就“公平”、“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并予以规范。 另外建议工行采用储户容易接受的恰当告知方式,可以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涉及储户利益的交易规则明确注释和说明,也可在营业网点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储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