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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结婚骗钱 21万换来10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4:00 新京报

  法院认定被告已构成诈骗罪,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悦)41岁的张兰芳假借结婚之名从他人手中获取21万元。昨日,丰台法院透露,因已构成诈骗,张兰芳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12月间,张兰芳通过在杂志上刊登征婚广告与李某相识后,
虚构跟朋友合伙做生意、租房子跟李某结婚等事由,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多次骗取李某21.6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以及还款。案发后,张兰芳亲属退还赃款5万元。

  庭审中,张兰芳对起诉书称其诈骗予以否认,她说自己是向李某借款。张兰芳的辩护人认为,张兰芳不具备行骗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法院审理认为,张兰芳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以诈骗罪判处张兰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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