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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与人有经济纠纷 法院判拍卖其门脸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4:0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张伟)

  三间临街的一楼门脸儿房,原是公证处的办公室;一座后院,用来停放工作人员的自行车。河南省方城县司法局的这处办公场所,一直列在国有资产的名单上,并且一直就在那里。

  可是,约两个月前,上述办公场所,被法院作为执行财产,标注在了拍卖公告上。

  公告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某拍卖行发出,估价10万元。一夜间,白纸黑字的公告贴满了方城县的街头电线杆,而司法局的众人却都还蒙在鼓里。

  直到买主们拿着公告,找上门来要求现场勘察,方城县司法局局长李桂珊才知道这事儿。时隔两个月,她在电话里提起这事儿,嗓门立刻提高,声音有些发抖:“这是一起非法的拍卖,当然不能执行。”

  李局长与买主交涉的过程,被媒体添油加醋地做了一番报道。据说,有的买主表示,要把后院买下来开个歌厅,有司法局的牌子在,不会有人来捣乱。据说,还有的买主直接闯进李局长的办公室,要连她的办公电脑一起买走。

  对这番描述,李局长先是表示否认,后来又对自己的否认进行了否认。在她看来,比记者的描述是否有虚夸成分更重要的,是南阳市中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身不合法”。

  电话里,她回顾了这起官司的来龙去脉。

  这是一场历经5年的审判。2001年,一名叫周奇的男子,将方城县司法局告上法庭。原因是,方城县司法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一名经理,曾向该公司下属的某经济实体的会计,即周奇的父亲周祥林写过一个借款6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盖有单位印章。

  因为政策变化,当年的经济实体已经被撤消,周奇作为周祥林的继承人,要求作为上级单位的司法局承担该项借款的归还责任。

  最终,方城县司法局败诉。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司法局得向周奇连本带利归还14万元。这让局长李桂珊很是不满。

  很快,她为自己的不满找到了法律依据: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法院只能判决党政机关用“财政资金以外的自由资金清偿债务”,“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由资金的,应当依法终结执行”。

  对此,李桂珊表示,按照这纸“司法解释”,作为国有财产的办公场所,不属于自由资金,不能用来抵债。她多次给南阳市中院递上“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

  不料,拍卖公告还是如期发出。而费尽力气才劝走了众多买主以后,李局长恼火不已。

  她给市中院的执行局打去电话,质问对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不知道吗?

  “那个对我们一点儿用都没有。”市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回答。

  至此,此事从司法局与个人的官司,演化成司法局与市中院对裁决的纠纷。李桂珊因为拒不配合执行,上了拘留名单。有几次,市中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拿着“司法拘留通知书”来到方城县,威胁拘留她。

  尽管有媒体报道,她听从了县委有关领导的建议,“外出躲躲”,但李桂珊表示自己“一直在办公室”,也没有看到过这份通知书。

  “他们并没有直接找到我们局里,”李局长说,“我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吓唬我,你得去问他们。”

  不过她透露,有人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方城县司法局有钱,你们把局长给抓起来,看他们拿不拿钱。

  “我们所有的财产都是财政资金,不存在自由资金。”李局长一再强调。她紧紧咬住“司法解释”这条规定,向南阳市检察院作了申诉。

  申诉的结果是,拍卖公告被取消了,强制执行的事儿没了下文。究竟要怎么处理,李桂珊自己也不知道。

  照这样来看,“岂不是说,所有党政机关的欠债都不需要偿还了吗?”有人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这种质疑逐渐在网络上流传,并传到了李桂珊这里。

  关于这件事,她正在安排工作人员起草一份声明,给网民一个交代。她表示,声明里将“透露一些内幕”。即:当时盖在借条上的公章,正是原告周奇利用职权私自盖上去的。她认为,周奇有诈骗嫌疑,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公安机关调查时,周奇却不知去向,并被公安机关列为通缉对象。不过,虽然人不见了,他的索赔,却仍然委托妻子代为进行。

  “总之,我们是有理的。”李局长说,因为周奇使用的是犯罪手段,司法局欠款本来就是无稽之谈,不存在还不还的问题。

  不过,要是不能查实周奇的诈骗行为,“退一万步讲,我们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反正钱是不用还的。”

  说到这儿,电话那端的李局长轻轻笑出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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