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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后积极“补过”一矫正对象减刑9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51 无锡日报

  本报讯由于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获得表扬和奖励,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宜兴市鲸塘镇依法作出裁定,减除该市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有期徒刑9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10个月又26天。

  据了解,董某于2003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他在矫正期间不仅能够自觉服从配合社区管理规定,还积极
利用自身特长服务于当地文艺事业,捐资用于镇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先后三次获得宜兴市司法局表扬以及记功行政奖励一次。(闵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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