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方知“准新娘”另有婚约 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获法院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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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00 解放日报 | |||||||||||
尽管卢红矢口否认收过彩礼,但奉贤区法院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判令她退还全部彩礼。
“准新娘”另有婚约 去年1月,余刚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姑娘卢红。见面后,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6日,余家办了订婚仪式,向卢家送去8000元现金、一对铂金耳环、一枚铂金戒指和两条羊毛毯等彩礼。半年后,余家又送了1.8万元彩礼,卢家答应今年3月25日办喜事。 今年2月初,余家来了一对中年夫妇,自称是卢红前男友的父母。他俩告知余家:卢红与自己儿子虽未登记结婚,但早已订立了婚约并举行过婚礼,后因发生矛盾,双方解除了婚约。由此引发的纠纷仍在法院诉讼中。经多方打听,余家证实了此事。 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余家找到卢红,要求取消婚约并退还所送彩礼。遭到回绝后,余刚将卢红告进法院。 庭审中,余刚出示了媒人的证言及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自己曾两次送彩礼。他表示,因卢红与前男友的婚约纠纷未解决,双方不可能结婚,卢红应退还彩礼。 卢红则矢口否认收过彩礼,并辩称:媒人是余刚的邻居,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足以采信;村委会不知内情,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对于自己的答辩观点,卢红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举证不能遭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刚为与卢红结婚,两次上门送彩礼,现因该目的无法实现,卢红理应返还彩礼。 根据媒人的证词、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及农村的风俗习惯等,法院认为卢红的辩解缺乏说服力,而且她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她的答辩不予采信。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据此,法院判决卢红返还2.6万元及一对铂金耳环、一枚铂金戒指和两条羊毛毯。 一审判决后,卢红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一中院驳回她的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日报 文汇报 新民晚报 联合主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