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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又解聘谁"裁决"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0:2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市民孙先生原来是南京某电子管厂职工,2000年从单位下岗,但人事关系仍放在原单位,养老保险自己和原单位各交一半。随后,孙先生到一家旅游公司应聘司机,除交押金和培训费外,还与旅游公司签了上岗合同。

  今年7月,有客户向公司租车,公司就让孙先生与另一司机出车。当时租车的是一家办丧事的市民,因车子要到殡仪馆,所以事主按照风俗习惯,给孙先生100元钱“洗澡费”
,为的是图个吉利。但当时另一辆车的司机说没有拿到“洗澡费”,事主就补了一份。事后,这事不知怎么被公司知道了,就以司机向客户索要好处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孙先生予以解聘。孙先生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索要,而是事主主动给予的,且公司调查后自己曾提出退还,事主认为那样会不吉利而拒收。可当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时,对方认为这并非劳动争议,一度不肯受理,而是让他到法院起诉。他不知自己遇到的纠纷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对此,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勇律师解释说,从孙先生遇到的情况看,由于他的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所以与旅游公司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概念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时用人单位虽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对于孙先生遇到的情况,的确不适用劳动法中的仲裁等规定,但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这样的劳务纠纷,法院会受理的,且在审理时也会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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