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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砸坏秧苗责任单位赔偿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1:23 黑龙江日报

  关冰 本报记者 李健

  本报讯木兰县居民孙海家大棚内的秧苗被省通信公司木兰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所悬挂的广告牌砸坏,孙海要求通信公司赔偿,但却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孙海把通信公司告上法庭。11月20日,该案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通信公司赔偿孙海10700元。

  2005年4月28日11时左右,木兰县遭受9级以上大风,通信公司所悬挂的广告牌被大风刮落,将孙海家大棚塑料布及铁架损坏,致使大棚内秧苗受损。孙海要求通信公司赔偿损失,但通信公司不同意赔偿全部损失。

  通信公司辩称:通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遗留主体,应当追加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孙海大棚损坏是由于风灾造成的,通信公司对造成孙海财产损害主观上无过错,故通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秧苗受损的程度、大小及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脱落、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孙海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大棚受损并导致秧苗损失系通信公司广告牌坠落所致,故孙海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黑龙江省通信公司木兰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孙海塑料膜、铁架子、人工费、秧苗损失计10700元。

  判后,通信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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