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判决首例城乡居民车祸赔偿“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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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2:2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12月13日消息(记者刘湛)在重庆读书的农民工子女小燕,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日前,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据市高院最新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公司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给小燕父母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这是全市首例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的赔偿判决。 小燕今年7岁,她和父母的户口均属南川水江镇农村居民。10多年前,小燕的父母来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两种,应根据户口性质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小燕既为农业户口,就应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方则提出,小燕一家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已在城市谋生多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固定居所,在生活方式、支出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已没有差异,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自11月1日起在重庆实施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