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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两年轻女出纳侵占公司资金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2:3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2月13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褚申尧 陈双双)近日,宁波市宁海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听到判决后,葛某、邬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葛某更是说,无颜面对八个月大的儿子。

  2002年10月、2003年12月,葛某、邬某先后到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04年初,两人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账户上有一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前任出纳未入
账,导致公司对账单余额比财务账面余额多出36580元。时仅二十二岁的邬某提出把钱分了,但随后又因害怕而否定。而24岁的葛某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都有病,长年吃药,还有一个弟弟在读大学,并且结婚时也用了一些钱,经济十分拮据,她也对这笔钱动了心。两个月后,见这个漏洞仍无人发现,两人便商定将该笔资金取出私分。5月21日,葛某、邬某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在宁海中国银行的账户,再开具支票分4次提取现金,并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存根撕毁,所得赃款均分。同年12月2日、28日、30日,葛某、邬某采用同样手段分三次从公司账户上提取了22024.80元的利息,葛某分得赃款11115.60元,邬某分得10909.20元。

  另外,葛某于2003年12月9日,虚开了一份3170元的磨床加工费发票,伪造了公司业务员以及公司领导等人的签名,同时伪造汇票申请书、转账支票存根入账后,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2004年7月8日,又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将公司在宁波某银行账户的一笔95235.04元保证金收入转入集团下属公司的账户,再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并将银行利息单、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存根撕毁。

  2005年3月,葛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该年5月份,接任葛某的出纳在核对公司账本时,发现部分账面不平,遂向领导汇报。当公司对她们展开盘问时,葛某、邬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各自的非法所得。事后,她们说,其实自己也很害怕,尤其是第一次。后来发现没有人发觉,认为不会出事,就又做了几回。但仍然很害怕,拿来的钱也不敢花,只是藏着。

  今年6月26日,该公司副总经理到公安局报案。当问及为什么这么晚才报案,该经理无奈地说:“当公司发现账面不平后,葛某、邬某能主动交待,并把非法占有的15余万元退回公司,考虑到两人年纪很轻,公司想给她们一个机会,便决定不报案自己处理。但是,在2005年底,公司一兼职出纳又发生了类似的资金收入不记账的情况,金额虽然只有2000元,但公司认为,这种事情如果不严肃处理,对员工就没有震慑力,所以来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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