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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住“朋友”眼 趁机偷走手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3:05 法制晚报

  蒙住“朋友”眼 趁机偷走手机

  本报讯(记者 付中 通讯员 李翔)假装和他人开玩笑,将对方的眼睛蒙上,而后趁机将其手机偷走。日前,通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2006年9月20日下午,张某在通州区某网吧里,假装开玩笑,用手将正在上网的周先
生的眼睛蒙住,而后趁周先生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偷走。

  之后,张某自称“开玩笑认错人了”便匆匆离去。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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