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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漏水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1:53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二楼住户下水道地漏冒水致一楼住户家中大部分物品受到浸泡,损失严重。一楼住户起诉索赔,然而其不仅将二楼住户告上法庭,还一并将三、四楼住户也推上了被告席。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因下水管道系二楼至六楼房屋所有人共用,造成下水管道地漏冒水的责任人又无法查明,上述几家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楼住户应负70%主要责任,赔偿原告1.02万元;三至六楼住户应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不主张五楼、六楼住户赔偿,三、四楼住户分别赔偿原告1102元。

  韩某与田某、郑某、严某系邻居关系,共同居住在本市河西区某居民楼,该幢楼共计6层,二楼至六楼的房屋所有人共用一下水管道。韩某房屋系跃层,首层为一楼。去年6月27日清晨,韩某之妻发现从自家二楼卧室到一楼方厅大量漏水。韩某遂向小区物业部门报修。物业部门经查看发现,202单元田某家中卫生间地漏向上冒水,物业人员随即将上水管道总截门关闭,并帮助田某家清理积水。然而,韩某家中电视机、音响、家具等大部分物品均受到浸泡,导致家中装修受损、电闸损坏。后经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韩某房屋装修损失为8895元,电视柜、手机等损失为1600元,家电损失4200元。事发后,韩某将二楼至五楼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考虑五楼邻居在漏水前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故撤回了对五楼邻居的起诉。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对于本案中这类房屋结构相连、共用设备,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被告田某家下水管道地漏冒水无疑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但造成下水管道地漏冒水的责任人无法查明,考虑该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房屋所有人共用,故二楼至六楼的房屋所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田某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之责,但在其家中下水管道地漏冒水后未能及时发现,因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原告经确认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即1.02万元。而三至六楼住户应共同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4408元。原告不主张五楼、六楼住户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准许,因此由三、四楼住户分别赔偿原告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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