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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要求遭拒不付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1:53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一业主达成买卖协议后,却在办理公证时提出了再做一份房屋委托销售公证的要求,遭拒后,该公司不支付房款,由此被业主告上法庭。此案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委托售房的公证与买卖合同无关,经纪公司因此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据此判决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房款41万元,并依合同支付违约金4.1万元。

  去年9月15日,魏某与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调入合同,约定魏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面积95平方米的房屋,以41万元价格出售给该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承诺于该房屋腾空并公证完毕起30天将全部房款一并交与魏某;魏某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钥匙交与经纪公司。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魏某于2005年10月29日将该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与经纪公司,同年11月2日,双方共同前往开发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并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对办理公证的内容问题发生争议,魏某主张应依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买卖公证,而经纪公司认为应当既做房屋买卖公证,也做房屋委托销售公证。因协商不成,双方没有完成公证,经纪公司亦未向魏某支付房款。魏某由此将该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有房屋调入合同,审理中双方均认为该合同实系房屋买卖合同,并均认可应予履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于约定的时间将所售之房腾空并交付给被告,后双方共同前往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时,系因被告要求做委托公证而原告未同意致公证未能办理。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既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履行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应属合理行为,而委托售房公证则与买卖合同无关,被告坚持办理该公证遭原告拒绝,其因此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鉴于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应当在向原告支付房款后,支付违约金。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经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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