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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养狗看场伤人赔偿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12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七旬婆婆从工地路过时被狗咬伤,为此起诉施工单位。尽管施工单位一再称伤人的是流浪狗,但南岸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认定,施工单位与这条狗建立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它伤人期间在协助工人负责照看工地,施工单位应赔偿3000多元医药费。

  法院查明,今年9月25日8时许,李婆婆在重庆卷烟厂的一个工地旁边行走时,被一条黄狗咬伤,后花了3000余元医疗费。事发后,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支付了800元给婆婆。

  李婆婆认为,黄狗是施工单位养来照看工地的,而自己被咬伤后的医疗费应由该单位买单。她为此将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7000余元。

  但施工单位称,肇事狗是今年3月跑到工地的一条流浪狗,因食堂有剩饭剩菜,狗就不再流浪。他们不是狗主人,不应赔偿。另外,他们在施工工地上设置了“施工重地、谢绝参观”的警示牌,李婆婆是在工地内行走而被咬伤的。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为,此狗已与施工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施工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肇事狗是流浪狗,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伤人事件负责。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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