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意外身亡谁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5:2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李刚官晓琳记者陈宇50岁的贺刚酒后驾车,结果撞击在他人占道堆放的条石上身亡。一边是酒后驾车,一边是占道堆物,二者均有违规行为,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经泸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占道堆石的高仕文自愿赔偿各种损失5.3万元,余款由原告贺刚家人自行承担。 酒后驾车撞上占道条石2005年10月8日20时许,家住隆昌县云顶镇的贺刚饮少量酒后
事发后,经泸县交警队勘验查明:事发段公路宽6.7米,且为直路,堆放的条石占据公路1.75米。同时,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贺刚血液进行检验,结果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1.0mg/100ml,也就是说贺刚是在饮少量酒后驾车的。据此,交警部门于同月18日作出贺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高仕文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死者家属状告条石主人同年11月22日,贺刚之妻钟启芬、儿子贺强、女儿贺莉,将高仕文和泸县加明镇自强骨制品加工厂(下称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贺刚死亡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19.3427万元。 庭审中三原告称,被告在公路上堆放石头,妨碍通行,导致贺刚死亡,高仕文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工厂系高仕文个人所有,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 高仕文则辩称,贺刚之死并非是撞击到工厂堆放在公路上的条石上所致,而是贺刚自己醉酒和前方车灯晃动模糊视线导致车祸发生,工厂在该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忽视安全双方均担责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在现场勘验时,发现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块条石有黑色擦痕,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贺刚是从车头上飞出去的。根据常理,摩托车如未与障碍物撞击,即使是倒下,也不可能使人飞出车身。贺刚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低于1.0mg/100ml,不足以说明其醉酒,被告关于摩托车不是撞到堆放的条石发生事故的辩解不成立。 贺刚酒后驾车,且车灯不太亮,在行车过程注意安全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而高仕文在公路上堆放条石,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其行为直接造成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赔偿三原告损失。工厂系高仕文个人购买的企业,故本案的责任应由高仕文承担。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贺刚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高仕文赔偿其中5.3万元,其余部分三原告自愿放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