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质疑:供电局没下发通知就罚款 供电局解释:罚款完全按照文件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46 山西新闻网 | |||||||||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供电局在没有给我们下发电费上涨的书面通知下,就给我们下发了违约责任通知书,在通知中指出,高电价用电设备接在低电价表内,按照规定,给予你户停电。”12月14日,太原市并州西街10多户住户向报社反映,并指出住户交了违约金,开具的票却是白票,没有收款单位的名称和公章。 接到反映,记者来到并州西街,一位姓张的先生告诉记者:“我家开有金泰紫理发
随后,记者来到力并州路营业站,史站长给记者解释:“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关于开白票的事情,是我们单位21日才能出具正常发票,什么东西都有一个流程,现在还没有发票,交了违约金的用户,可以拿上白票来换取发票。” 编辑:张保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