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被儿领走,老夫妇状告开发公司,但当法庭追加其子为第三人时,又撤了诉———这桩官司来得离奇去得蹊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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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21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郑老先生夫妇是对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宜兴籍退休夫妻,今年8月却到家乡打起了官司。老夫妻认为他们在老家的楼房被一开发公司拆迁,但拆迁款被在宜兴生活的儿子领取,故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判令该开发公司返还拆迁款30万元。 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主要在拆迁房的所有权上产生争议。被告开发公司认为该房屋是郑老先生夫妇的儿子郑某所有,所以拆迁补偿是合法的。被告提供了
原告则认为该房屋是他们所有,并提供了同一村委会盖章同意其建房的申请报告以及儿子郑某出具的一份房屋系父亲所有的证明。 一个村委会出具两份证明,且不是同一事实。为查清事情原委,承办法官到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但由于时间过长人员变动,加上多次合并村委会,现村委会已无法确定两份证明的来源及真实可靠性。承办法官又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周围邻居都证明房屋是郑老先生夫妇的。郑某领取拆迁款后又出具房屋是其父亲所有的证明,明显矛盾,不符合常情。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开发公司支付双份拆迁款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庭主动追加郑某为本案第三人,并进行了诉讼保全,依法冻结郑某在某纺织厂的12万元应收款和在山东泰安信用卡上的存款15万元。可就在法官进一步审理此案时,两原告向法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因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庭裁定准许。(陈智)(文中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