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收费办法 超额用水要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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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37 中国环境报 | |||||||||
(记者祁进城)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青海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出台了《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发布的《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同年9月发布的《青海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以及取水定额、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 《办法》规定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应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取水,重大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水,以及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