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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最低罚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37 中国环境报

  资敏

  本报讯云南省近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在公共区域午睡,放任宠物便溺等行为将被禁止,违者将被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在公共区域内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行为都将成为禁止性行为,违者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再生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否则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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