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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窨井深夜“咬伤”骑车人法院判决3单位为伤者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54 云南日报

  核心速读

  一天晚上,市民陈先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个没有窨井盖的窨井“咬伤”,致使陈先生面部受重创达到10级伤残。之后,陈先生想为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他先后找了8家单位为此“埋单”,8家单位相互都以各种理由推卸,于是,陈先生只好将和这事有关系的8家单位一起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昆明中院获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由3家单位共同
赔偿陈先生医疗费2.8万余元。

  案情回放 无盖窨井深夜“咬伤”骑车人

  2004年4月3日晚上11点半左右,44岁的陈先生骑自行车途经昆明市永平路,夜色已浓,“砰!”的一声,陈先生连人带车掉进了一个无盖窨井里,当场被摔得人仰车翻,陈先生好不容易爬起来,发现自己满脸是血,赶紧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陈先生面部严重受创。经法医鉴定,陈先生伤情达10级伤残。陈先生想到让窨井盖的主人及管理者出来承担责任。可他多方询问,不管是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道路桥渠管理处、还是窨井盖的生产厂家,都说此事与他们无关。无奈之下,他只好将与此事有关的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8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这次事故的责任人,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近3万元。

  谁来埋单8家单位互相推卸责任

  被告上法庭的8家单位分别是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铁路华通工程实业公司、昆明长兴铝业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昆明盘龙区城市管理局、昆明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昆明市五华区道路桥梁管理处、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法庭上,8被告分别以“原告受伤的地点不在我辖区范围内、我们不是窨井的管理人、也非所有人,原告所受损害在法律上与我们无任何因果关系”等为由,均提出不应承担责任。

  3家单位一起埋单

  到底谁该为此事故负责。经一、二审,法院认为: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管理,但该局已于2002年将“三横四纵一环”道路以外的道路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能下放到4个城区负责。同时,根据该《条例》,原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具体负责昆明市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等附属设施负有养护、维修和采取措施防止偷盗的义务。

  案中,陈先生受伤路段为永平路支线,对该路段的窨井盖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人是盘龙区城市管理局;而原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在发生本案事故后,已分成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和五华区道路桥梁管理处。两审法院认为,应由盘龙区城管局与盘龙区道桥处、五华区道桥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2.82万元,昆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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