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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兰安婕妤”并非“安婕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5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温州企业家李永闯近日在广州打赢了一起商标侵权官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得了“安婕妤”商标注册证,2002年8月,该公司授权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5月,李永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申请“Aareglin嘉兰安婕妤”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8月,商标局出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李永闯“Aareglin嘉兰安婕妤”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受理。李永闯为广州市神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广州温州商会的副会长。

  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与安婕妤较为相似的嘉兰安婕妤化妆品,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该产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神彩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的产品,被告广州市神彩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000元。被告广州市神彩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神彩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销、并委托被上诉人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加工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嘉兰安婕妤”等商标标志的行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认为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报记者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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