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抢劫判重刑 潜逃5年终落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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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0:0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2月5日,博白县法院据此判处犯抢劫罪的庞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赃款13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01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庞杰伙同均已判刑的庞才有、庞宇经商量后,在博白县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