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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抢劫判重刑 潜逃5年终落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0:0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2月5日,博白县法院据此判处犯抢劫罪的庞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赃款13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01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庞杰伙同均已判刑的庞才有、庞宇经商量后,在博白县
职校路口窜上一辆从博白到江宁的客车。在车上,庞才有发现在该车上的乘客宁某英手上拿着一小挂包,即提出抢该乘客的挂包。当客车行驶至绿珠镇与水鸣交界的蛇来岭颈时,庞才有上前去抢宁某英的小挂包,宁某英紧抓小挂包护在胸前不放,庞杰和庞宇即上前用手卡住宁某英的颈部,庞才有趁机将宁某英的小挂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10元,价值2100元的手机一部。三人作案后将手机销赃得款580元,庞杰和庞才有、庞宇各分得赃款130元,余款大家共同花光。事发后,庞杰潜逃5年,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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