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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搭乱盖 物业起诉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2:53 今晚报

  “楼顶上的露台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搭间屋子当客房”、“我家的小院面积挺大,建个小亭子刚好夏天乘凉”……如今,附带露台或小院的商品房屡见不鲜,可这些原本用来提高业主生活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的设施却逐渐变了味儿,搭小屋、建亭子,你家盖完我家盖,不仅使小区环境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同时也违反了《业主公约》,从而导致物业纠纷不断。目前,物业公司诉业主拆除私搭建筑物的案件明显上升。

  露台上建小屋 法院判令拆除

  范某是本市河东区某小区501号房屋所有人,其所有房屋为带露台的房型。2004年3月10日,范某与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业主公约》,明确约定不得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005年4月12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又与范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第3条第8款约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按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及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另外,第9条第2款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然而,范某却视上述约定于不顾,入住后即私自在露台上建起了小屋。为此,物业公司认为范某的行为影响了其管理秩序及小区环境,遂将范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该小屋。

  河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业主范某私自搭建露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故物业公司主张范某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范某将其房屋附属封闭的露台拆除。

  权属概念不清 守约意识不强

  私搭乱建属于违章违法建筑,可是,业主们为什么却我行我素?

  对此问题,河东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袁宝瑞分析指出,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业主对于房屋附属小院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对露台的使用权的范围概念不清。目前,房屋附属小院通常由开发商交由一楼业主使用,但是房屋所有权证并未标注小院归购房业主所有,而土地使用证也不包括小院的使用权。因此,应当认为小院为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很多业主对此不理解,认为小院是本人房屋的附属,所以本人有权依自己意愿对小院进行改造,从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物业法规的规定。关于露台的使用问题,公民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他项权无可厚非,但是业主在露台上搭建建筑物背离了露台的使用功能,而且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与承重都会造成影响,对此类行为也不能支持。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守约意识不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改变房屋外貌以及禁止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行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均约定业主不得在小院及露台私搭乱盖,但有的业主依然对此约定置若罔闻。袁宝瑞认为,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物业公司首先要加强服务力度,向小区业主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此外,当发现私搭乱建时,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阻止,比如对违约的业主进行公示、向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汇报情况以及对违约的业主进行法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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