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侧翻砸伤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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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4:5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雇员在卸木地板时,因吊车侧翻受伤。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沈先生赔偿雇员郁先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001年5月26日,郁先生在沈先生的建材经营部卸木地板时,因起吊木地板的吊车侧翻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等。事后,郁先生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
审理期间,经郁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结论为:右胫骨骨折继发骨髓炎,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庭审中,郁先生诉称,双方系雇佣劳动关系。自己因工受伤治疗后,一直与沈先生交涉赔偿事宜,但因沈先生搪塞、推诿而未成。沈先生则辩称,郁先生系受雇于建材经营部,不是受雇于个人,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郁先生受伤时是受雇于沈先生还是建材经营部难以区分,对此,沈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沈先生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确认沈先生应向郁先生承担雇主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