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42万外来打工子女将享受医保阳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6: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厦门12月15日消息(记者黄立新 陈庚 实习记者朱晓薇)从明年1月1日起,厦门约42万名外来员工子女和本市户籍居民的子女将共享医疗保险的阳光。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使厦门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加到210万人,覆盖率达到了91%。 据悉,目前厦门约有未成年人418729人,虽然厦门市自1997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建农接受记者采访 根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采用强制性原则,参保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厦门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从两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对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是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即4月1日至5月30日)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手续。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办理。 同时出台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厦门市城镇老年居民、残疾人员以及低保人员也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据介绍,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