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探女发生争执 法院酌定探望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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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离婚后的张女士在探望女儿的方式上与前夫董先生发生分歧。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张女士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16时或放学后领回女儿,至该周星期日16时前将女儿送回。 今年3月,张女士与董先生离婚,女儿由董先生负责抚育。张女士要求每周有跨4天的探望时间,而董先生不同意张女士领走女儿。今年8月,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女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法院依据有利于女孩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的原则,酌情确定张女士的探望权行使内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