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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历经六度审判 泰州上演"秋菊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0:22 扬子晚报

  葛枝莲,泰州市高港区一个普通的妇女,为了给打工致残的丈夫蒋仁庆讨一个公道,三年间奔走于泰州市妇联、司法局和法院之间,在获得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后,历经六审,最终胜诉,上演了一幕现实版的“秋菊打官司”。

  打工致残引发官司

  事情源于2002年的一场事故,当年11月20日,蒋仁庆等十余人临时受雇于本地石灰厂经营人周某,帮其装卸石头。由于雨天路滑,蒋仁庆失足摔倒,头部受到撞击,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后又经法医鉴定为2级伤残。至此,蒋仁庆基本失去行动能力,整个家庭也断了主要经济来源,全靠葛枝莲打零工勉强维持。周某在前期垫付4000元医疗费后,拒绝进一步补偿。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葛枝莲作为蒋仁庆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泰州市妇联找到了市司法局,并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波三折六度审判

  2003年初蒋仁庆第一次起诉后,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以蒋仁庆与被告周某不构成雇佣关系而驳回了蒋仁庆的诉讼请求。蒋仁庆不服提起了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仁庆仍不服,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等为由,于2004年9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日裁定认为“因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原审中未参加诉讼,且原审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撤销上述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重审后,认定蒋仁庆在搬运石头的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害,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主要责任。以被告周某作为石灰厂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选任没有装卸资质的蒋仁庆等人承揽装卸业务,具有选任过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周某承担蒋仁庆赔偿总额20%的责任即2.9万余元。蒋仁庆对上述判决仍不服,再次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蒋仁庆关于过错责任分担比例失当的上诉理由,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判决,改判由被告周某承担40%的责任,即共赔偿蒋仁庆6万余元。蒋仁庆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后,周某并未立刻执行,而以本案还有未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为由,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于2006年11月14日以“原一、二审据此认定周某是石灰厂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由,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周某的再审申请。此案最终定局。

  法援观念亟需普及

  作为蒋仁庆打工致残一案的法律代理人,泰州国安泰律师事务所的刘裕庭律师在回首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时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本案暴露出目前农民工维权时所面临最大的问题——法援观念淡薄。首先,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完全可以靠一纸用工合同予以确定,可在现实生活中,像蒋仁庆这样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的不正常用工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并且很多人还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观念,葛枝莲也是在求助妇联之后才获悉法律援助这个途径。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人士也告诉记者,法律援助其实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内容也不仅限于打官司,还包括公证以及法律咨询。只要符合援助对象要求,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完全可以前往各市司法局法援中心或区县司法所寻求法律人士专业性的意见。通讯员沈思新本报记者朱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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